法院未受理訴訟時效如何中斷?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法院未受理訴訟時效中斷嗎,法律規定是什么
法院未受理訴訟時效不會中斷,如果法院沒有受理案件,不會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也不會中斷訴訟時效,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情形包括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等。
二、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訴訟時效中斷嗎
法院受理破產不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有關破產企業的訴訟就會中止,待管理人員接收破產企業財產后訴訟繼續,所以企業破產是有訴訟時效中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一條
三、訴訟時效中斷可以重新計算嗎?
1、可以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2、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
3、這些事由區別于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系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四、訴訟時效如何中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書面催收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送交主張權利的文書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二)信件和數據電文方式催收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銀行扣息方式催收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
(四)報紙公告方式催收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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