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開庭證人是否可以到庭作證,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刑事開庭證人到庭作證是否可以,有沒有法律依據?
刑事開庭證人到庭作證是可以的,因為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任何知道案件情況的里面都是有義務出庭作證。當然的,如果是對于公安機關或者偵查人員侵犯證人訴訟權利的情況之下,是可以提出控告或者是申訴的。
二、刑事訴訟證人拒絕出庭作證如何處理?
刑事訴訟中證人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出庭作證的,法院可以對證人進行訓誡,如果情節嚴重,經過院長的批準,可以對當事人處10天以下治安拘留。在民事或刑事訴訟活動中,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正當理由的可以不出庭。
三、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證人必須出庭的規定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中,證人不必須出庭。在司法實踐中,控方證人一般是不需要出庭作證的。辯方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發現可作為辯方證據使用的證人,可申請其出庭作證,證明案件的相關事實,當然該辯方證人出庭作證,應當經過法庭的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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