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拖延開庭時間要怎么辦 法院拖延開庭時間怎么辦

一、法院拖延開庭時間怎么辦
(一)如要法院在法定的時間內不能審結案件,可以向法院監察室或者檢察院反映,請求他們進行監督。如果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限,就難以認定是故意拖延,因為主辦法官在一定程序上有自由安排工作的權限。(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三)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二、法院延后開庭時間限制是多長時間?
1、簡易程序審理的(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立案后5天內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給對方當事人15日答辯期,期滿后即可開庭,3個月內結案。
2、普通程序審理的(案情較為復雜,爭議較大或者案件爭議標的較大、案件影響較廣的)立案后5天內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給對方當事人15日答辯期,30日的舉證期限(15日答辯期可以覆蓋),舉證期滿后即可開庭,6個月內結案,案情特別復雜的,可向本院院長申請延長6個月,在不能審結的,再向上級法院申請延長6個月,期內必須審結。
三、法院延期審理會如何處理?
(一)如要法院在法定的時間內不能審結案件,可以向法院監察室或者檢察院反映,請求他們進行監督。如果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限,就難以認定是故意拖延,因為主辦法官在一定程序上有自由安排工作的權限。(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三)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四、檢察院拖延開庭時間
社保一共包括5個部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5險,如果由公司繳納的話,其中養老、醫療、失業是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按照比例繳納的,生育、工傷則是由用人單位繳納的,而如果以個人名義繳納,則只要繳納養老和醫療兩個部分,但是要注意的是,原本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部分則轉嫁到了個人頭上,也就是你交掉的錢大部分都劃到了統籌帳戶,只有一小部分(原本個人繳納的比例部分)是進入了個人帳戶。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如果在務工期間出現了問題,例如生小孩,就沒有生育保險可以報銷。所以即便用人單位采取把原本繳納社保的錢貼給勞動者,然后由勞動者個人名義繳納,這樣也是不可以的,但是目前屬于勞動者弱勢的情況下,由于金融危機工作又難找,所以的確有很多單位采用這樣的方式,勞動者為了工作到底同不同意這樣的做法就只能自己決定了,提醒一下的就是,如果同意了這樣的方式,注意保留務工的證據,如果一旦出現問題,可以用來保護自己的利益。以上就是養老保險每個月交多少的回答望采納
五、人民檢察院送達開庭時間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具的時間有以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處理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處理規定》 第六十二條
六、檢察院取保候審的時間是多長時間,取保侯審的時間規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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