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有哪些差異?

一、在民事訴訟中,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之間的區別是什么?
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的區別1、本質不同訴訟請求是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向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具體權利;訴訟標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法律關系,是就爭議總體而言的。2、決定關系不同法律關系(訴訟標的)決定訴訟請求,當事人是基于實體法律關系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告只有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其提出的請求才能實現。
3、具體程度不同訴訟請求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具體的權益請求。訴訟請求必須要具體,訴訟標的不可能具體。訴訟標的是直接的實體法上的權利或者法律關系關系的主張或者聲明;訴訟請求是結合具體的案件對這種主張或者聲明的具體化。
二、什么是訴訟標,如何識別訴訟標的呢?
1、訴訟標的識別問題。訴訟標的作為當事人爭議并要求法院進行審判的對象,在具體民事案件中應根據什么標準予以識別,是世界各國民事訴訟法學者爭論最激烈的理論之一。對于訴訟標的的識別,主要有三種學說,即傳統訴訟標的理論、新訴訟標的理論和新實體法理論。是任何一起民事案件都必須具備的。訴訟標的是整個訴訟的核心。具體來說,訴訟標的的核心地位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當事人的攻擊和防御都圍繞著訴訟標的進行;
其次,法院的判決是對訴訟標的的最終處理。
最后,訴訟標的還是法院判定當事人是否重復起訴的根據。如果前訴的訴訟標的與后訴的訴訟標的相同,則當事人不得就該訴訟標的向法院再行起訴。
三、民事訴訟的訴訟標的規定是什么?
民事訴訟的訴訟標的,一般是指提起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原因。訴訟標的一般在起訴之前就需要確定,若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需要變更的,那么需要在舉證期內向法院提出變更請求,超過期限后將不再受理。
四、訴訟請求和訴訟標的的比較
1、訴訟請求,是用來準確又簡潔地表示請求審判的原告的主張;原因事實,又稱為訴訟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所依據的案件事實。
2、訴訟標的,又稱為訴的標的或訴的客體,是當事人雙方爭議和法院審判的對象。訴訟標的由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為多數時,則訴訟標的為多數。(訴訟標的是訴構成的要素之一,是指當事人之間因發生爭議,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關系。每一個訴訟案件至少有一個訴訟標的,但有的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
3、標的物,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舉例說明,在房屋租賃中,標的是房屋租賃關系,而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標的和標的物并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五、在訴訟中加入訴訟標的規定的目的是什么?
在訴訟中加入訴訟標的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更多的人知道維護自己權益的途徑,訴訟標的一般都是訴訟當事人之間,通過協商的方式并不能確定賠償,或者是并不能決定由哪一方來處分該財物,故此我國民事法律中也規定了訴訟標的額的相關規定。
六、訴訟請求基礎是訴訟標的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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