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訴訟標的額可以退訴訟費 我想問一下小額訴訟訴訟費是還要減半嗎

一、減少訴訟標的額可以退訴訟費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最后有幾點需要溫馨提醒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二、訴訟標的減少了訴訟費會退嗎
減少訴訟標的退訴訟費,但是只有在開庭審理之前提出的訴訟標的變更,并且確實減少時法院在審判結束之后才會退還訴訟費,否則法院是不會退還的。對于民事糾紛案件,只要是當事人之間發生了糾紛而想要起訴,此時就會涉及到訴訟標的額。《訴訟費用交納辦法》(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在降低訴訟費用交納標準方面作了6個方面的規定。《辦法》作出的六項規定是
1、將財產案件收費比例的起點由現行的4%下調為2.
5%;
2、取消其他訴訟費和執行實際支出費用,實行先執行、后收費;
3、將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不另行收費的最高限額由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調整為不超過20萬元;
4、行政案件不論是否涉及財產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費;
5、當事人申請撤訴、調解結案或者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6、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三、小額訴訟訴訟費是還要減半嗎
依據我中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受理費用可以減半收取,而小額訴訟采取簡易程序審理的,所以是可以減半收取訴訟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1]《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五條
[2]《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六條
四、反訴訴訟標的能否超過本訴標的?
反訴訴訟標的額是可以超過本訴標的額的,本訴與反訴是兩個獨立的訴,在反訴中,反訴方即本訴中的被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是獨立的,所以標的是不受本訴標的額的限制的,但是要注意的是,提起反訴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必須在本訴的訴訟過程中的辯論環節結束之前提出,否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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