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三性訴狀 公訴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有哪些,有沒有法律依據

一、證據三性訴狀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最后有幾點需要溫馨提醒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二、上訴狀是否可以寫成訴訟時效已過的訴狀
一審過了訴訟時效,仍想訴訟是可以的,但已喪失了勝訴權,毫無意義。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當事人申請過民事調解,或者向公安機關等單位報過案,則訴訟時效中斷。這時,當事人則沒有過了訴訟時效,可以正常地起訴。法律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第十五條 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以上是已過訴訟時效的上訴狀這個問題的回答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五條
三、公訴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有哪些?
公訴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包括法院認為需要證人有必要出庭的情況,證人需要出庭作證,如果訴訟代理人對證人的證言存在異議,或者是證人的證言對量刑有重大影響的情況,證人需要出庭作證。
四、起訴狀需要包括什么?
起訴狀主要包括下列1、原告、被告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現住址、單位等。
2、訴訟請求。
3、事實和理由。
4、具狀人簽字及簽署日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五、審查起訴階段證據需要質證嗎規定是什么
我國的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時,相關的起訴階段的證據需要質證后才能夠進行證明。證明后我國的審理和辦理單位針對這類案件進行相關的審理和判決工作。質證時應根據我我國的司法部門進行相關的見證,見證后相關的證據才具有合法性和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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