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人作證義務規定 刑事證人出庭作證規定是什么

一、刑事證人作證義務規定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級別管轄方面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或者各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地域管轄方面,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1、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的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2、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3、著作權權屬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著作權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第四條,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前款規定的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復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制品所在地。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28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六條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七條
二、民事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是什么?
民事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是在舉證期限內出庭。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能夠正確表達意思的人,是指精神、心智正常的人,即使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要能夠客觀的表達案情,都可以作為證人。
三、刑事證人出庭作證規定是什么
刑事證人出庭作證規定是申請證出庭作證的情況之下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的,如果人民法院認為真人需要出庭作證的,可以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并且出庭作證是屬于證人必須要履行的一項義務。
四、刑事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是什么
刑事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是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辯護人雙方自偵查之后才能夠作為定案的依據。生理上或者是精神上有缺陷不能夠辨別是非,正確表達的人是不能夠作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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