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要件一般是什么
一、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要件一般是什么
1、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要件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導致其受到損害的;且未超過請求賠償?shù)臅r效的等。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br>本法規(guī)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
二、行政賠償請求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要滿足哪些條件
行政賠償請求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具備如下條件:1、原告是行政侵權行為的受害人。作為受害人的公民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作為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原告。
2、有明確的被告。行政賠償訴訟的被告是執(zhí)行行政職權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及其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三、行政訴訟規(guī)定一并提起行政賠償?shù)囊?guī)定是什么
1.行政賠償訴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受理行政賠償請求的程序,是一種特殊的行政訴訟。受害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要求即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也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決定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決定之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根據(jù)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我國行政賠償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屬于行政訴訟中的一個特殊類別。
2.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并提出賠償請求。一般又稱為“行政訴訟附帶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訴訟請求時,應當對行政賠償請求一并受理。因此,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在起訴期限、管轄法院、審理期限等方面與一般的行政訴訟基本相同,比如以海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同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同樣也是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所謂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并不要求在提交起訴書時就必須提出賠償?shù)恼埱?,根?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訴訟后至人民法院一審庭審結束前,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四、行政不作為并賠償損失的條件是什么?
如果在確定行政不作為并賠償損失時需要行政機關確實有不作為行為、行政機關造成了公民出現(xiàn)人身和財產(chǎn)受到損害以及行政機關確實有法定保護職責等條件。那么在確定具體的賠償費用時也是需要按照行政不作為給受害人造成的實際損失以及國家賠償?shù)木唧w標準來確定。
五、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賠償?shù)脑瓌t是什么
1、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當然行政主體是由行政人員組成,行政行為是經(jīng)行政人員作出。因此,行政主體往往具體化為有關的行政人員。沒有行政主體,就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司法機關作為司法權主體,行政機關作為機關法人、行政人員作為公民等而引起的賠償,都不是行政賠償。
2、賠償原則
只有行政行為,即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非行政行為,如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行政機關的民事行為及行政人員的個人行為等,均不能構成行政賠償。
3、行政違法
只有違法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合法行政行為不能構成行政賠償。行政賠償僅以客觀上行政行為違法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體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要件。
4、造成損害
行政賠償因行政主體違法行政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而引起。首先,違法行政行為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違法行政行為只有在侵犯了相對人合法權益即屬于行政侵權行為時,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如果侵犯的不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則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如果沒有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如有利于相對人的違法減免稅,就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如果剝奪的是相對人的非法利益,也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其次,行政侵權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違法行政行為未造成實際損害,如不舉行聽證但未影響相對人實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或者該行政損害不是由該行政行為造成,如由于相對人本人過錯造成,則不能構成行政賠償。
5、最后,行政賠償責任由國家承擔。行政主體由國家設立,其職能屬國家職能,行政權也屬國家權力,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所實施的職務活動,是代表國家進行的,本質上是一種國家活動,因此,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并不是由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承擔賠償責任。但正如行政主體代表國家行政職權一樣,行政主體也是國家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代表即賠償義務人。
構成條件
6、歸責原則雖然是判斷責任構成的“最后界點”,但是,單憑歸責原則,還是無法合理、全面地判斷出行政主體實施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責任的。這就需要有較之于歸責原則更加具體和明確的責任構成要件。根據(jù)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由行政主體、行政違法行為、損害后果和因果關系四個部分構成。
引用法規(guī)
[1]《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
六、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要件是什么
1損害必須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造成的;
2國家負責賠償?shù)膿p害必須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造成的;損害必須是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必須是現(xiàn)實已經(jīng)產(chǎn)生或必然產(chǎn)生的,是直接的,不是間接的;賠償是法律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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