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管轄范圍如何?
一、行政訴訟中級法院管轄范圍是什么?
我國行政訴訟的級別管轄分為基層法院的管轄、中級法院的管轄、高級法院的管轄、最高法院的管轄。 《行政訴訟法》關于行政訴訟基層法院管轄,規定為基層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除法律規定應由上級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這一特殊情形以外,行政案件都應由基層法院負責管轄。訴訟法第14條規定,發明專利權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以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為被告的案件,以及本地區內重大、復雜和案件,要由中級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14條
二、行政訴訟法管轄法院的管轄范圍有多少?
行政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行政復議機關和原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與原告戶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權管轄。根據《行訴法解釋》第9條,如果行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既對人身又對財產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沒收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上述行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訴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轄。
臨界不動產案件。有關行政區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這里比較常見的是因臨界庫區、保護區而發生的案件。
引用法規
[1]《行訴法解釋》 第9條
三、行政訴訟地域管轄是指哪些
《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需要注意的問題是1、一般地域管轄適用于沒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個案件兼具兩種性質,應當優先適用特殊地域管轄規定。例如,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動產案件,在管轄上應適用有關不動產的特殊管轄規定。
2、一般地域管轄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則。行政案件原則上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是為了
1、便利當事人訴訟。
2、便于法院通知、調查取證與執行。
3、尊重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效力的區域性;由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能保證行政機關的依據與審判機關審查的依據的一致性,避免出現區域規范沖突。
4、防止濫訴。
3、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在這種情況下,復議決定是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簡單重復,審查的客體實際上仍然是原具體行政行為。
4、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這屬于共同管轄的一種情形。復議機關改變具體行政行為意味著原行政行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個新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行訴法解釋》第7條規定,所謂“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
1、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所謂主要事實,是指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定構成要件事實,主要證據則是證明構成要件事實的證據。在這里。“改變”包括補充、替代、調換以及推理過程改變、重新認定等情形。
2、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依據且對定性產生影響的。所謂“改變”,包括增加、減少、調整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條款,或者作出了新的解釋,或者改變案件的定性。
3、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復議決定無論是否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和所適用的依據,只要最終在處理結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就應當適用該條款規定的訴訟管轄。處理結果的改變有撤銷、部分撤銷、變更等形式。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17條
[1]《行訴法解釋》 第7條
四、刑事訴訟法立案管轄的規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五、行政訴訟案的法院級別管轄指的是哪些
行政訴訟案的法院級別管轄是指各級法院對第一審行政案件管轄范圍的劃分,主要根據案件性質、情節輕重和影響范圍大小來確定。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
六、民事訴訟中普通地域管轄是什么原則?
普通地域管轄是指根據當事人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的一種管轄。我國對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打民事官司應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去起訴。“被告所在地”對作為公民的個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戶籍所在地,如果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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