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誤診賠償數額確定因素是什么
一、醫院誤診賠償數額確定因素是什么呢
根據法律規定,因誤診導致醫療事故的,應承擔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二、你好,問一下醫療糾紛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受害人其出院時的費用結算單上,關于社會統籌部分的醫療費用,加害人應否承擔,因立法中缺乏明確的規定,實踐中比較混亂,亦成為訟爭的焦點。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作收入的2%。由此可見,受害人因傷住院后,社會保險機構為其支付的醫療費用,是在其履行了相應的義務后才享有的權利。因此,社會醫療統籌機構支付的醫療費,實際上就是受害人自己的支出,換言之,對受害人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理解為其住院花費的全部醫療費用,包括自費部分和統籌醫療費用部分。
三、醫療事故的賠償數額該怎么確定,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醫療事故賠償數額如下:
(一)醫療費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
(二)誤工費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365天*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前一日)。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當地情況而定。
(四)陪護費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65天*陪護時間。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各地標準不同,一般按照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20年*
20%
(六)殘疾用具費憑醫療機構證明,購買發票計算。
(七)交通費憑據支付。
(八)住宿費憑據支付。
(九)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不同損害程度確認。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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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四、確定醫療事故賠償數額應該考慮哪些因素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五、醫療事故的賠償數額是怎么確定的
醫療事故賠償數額如下:(一)醫療費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
(二)誤工費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365天*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前一日)。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當地情況而定。
(四)陪護費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65天*陪護時間。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各地標準不同,一般按照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20年*
20%
(六)殘疾用具費憑醫療機構證明,購買發票計算。
(七) 交通費憑據支付。
(八)住宿費憑據支付。
(九)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不同損害程度確認。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六、你好問一下決定醫療事故賠償數額的因素有哪些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四)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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