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約定了合同期限,未到期公司解除合同違約嗎

一、非全日制用工約定了合同期限,未到期公司解除合同違約嗎
分情況確定1、合同約定的解除情形出現,公司依約解除,不構成違約;
2、公司違約解除,如果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違約責任,公司應當按合同約定承擔責任;如果合同中未約定違約責任,公司可以主張法定解除,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公司不承擔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一般來講,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非全日制勞動關系時,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由雙方協商確定,應當包括工作時間和期限、工作、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五項必備條款,但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合同未到期員工提前解約必須支付違約金嗎
員工提前解約一般不需要支付補償金,勞動合同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離職未到期公司讓提前離開是否需要賠償勞動者在離職前,要是遇到了公司單方面讓提前離開的要求,可以要求公司給自己相應的經濟賠償的。離職未到期公司讓提前離開,勞動者此時該怎么辦,歡迎您找尋聽律網網在線律師幫助您。
三、簽訂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是多少?
只有兩種情形下能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分別為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并且在適用違約金條款時,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因此,你如果沒有上述兩種情形,單位約定違約金是無效的,你可以拒絕交付。以上是關于簽訂勞動合同違約金一般是多少的回答。
四、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違約金通常會按照實際損失來計算。那么,違約金額的上限是多少呢?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更多相關知識請咨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為您做進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五、技術保密協議違約金是多少?
技術保密協議違約金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規定了違約的上限不得超出損失的30%,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用人單位可以與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訂立保密協議,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六、公司員工合同未到期要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3]《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4]《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5]《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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