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以及相關規定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么,有哪些相關規定
締約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一方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規定所承擔的義務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的,應以其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要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什么是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故意或過失違背依其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銷或無效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即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所承擔的法律后果。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第一、產生的依據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根據是先合同義務。而違約責任產生的根據是合同義務。第二、責任保護的利益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在制度設立上最初就是為了保護締約雙方從開始接觸、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時雙方之間為此而形成一種特殊的信賴關系。而違約責任則重在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履行利益,所謂履行利益是指合同當事人基于合同的生效,實際履行后所獲得的利益。第三、責任的性質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具有法定性,而違約責任具有約定性。第四、責任發生的時間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只產生在締結合同過程中,而違約責任只能發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第五、歸責原則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應該是過錯責任原則,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第六、構成要件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有1、當事人雙方必須有締約行為,即這種行為發生在合同訂立階段2、當事人一方必須違背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的法定義務,即先合同義務等。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只有一個,即違約行為,只要當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七、免(減輕)責事由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沒有免責事由,而違約責任中當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存在違約時,就各自的違約行為對對方承擔責任,可以相互折抵。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規定,締約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應該是過錯責任原則,即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無效或合同被撤銷,致使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應以其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要件及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條
四、概述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和締約過責任的區別。
1、責任形成條件不同。從責任形成條件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它以合同關系的存大為前提條件。”而“締約過失責任則適用于合同訂立中及合同不成立、無效和被撤銷的情況下。”所以區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要看合同關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關系,則應適用違約責任,而不必去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則可以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2、責任性質不同。從所違反債務的性質和類型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債務,是一種約定義務,其核心為給付義務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違反了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其核心是隨義務。由于這兩種債務在性質上存在著較明顯的差異,因此也成為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之間的一個顯著區別。
3、責任承擔形式不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承擔形式,比如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比例,也可以約定定金條款,等等。但由于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所以不能由當事人來進行約定,只能由法律來直接進行規定,而且只能是損害賠償責任。
4、歸責原則不同。違約責任主要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例外或補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而締約過失責任則只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在締約人一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會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如果締約當事人一方在締約過程中沒有過錯,是不能讓他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
5、賠償范圍不同。違約損害賠償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賠償,要受到可預見規則的限制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主要指信賴利益的賠償,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不受可預見規則的限制。
6、產生時間不同違約責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義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而形成的而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誠信義務而產生。如果以上沒有解決您的問題,歡迎到聽律網網咨詢,為您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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