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逾期有違約金嗎,房子貸款逾期有逾期違約金嗎
一、房屋貸款逾期違約金計算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及其修改批復(法釋[
2000]34號),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降低存、貸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條的規定,金融機構逾期貸款利率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折年率為7.
56%)。因此,此階段審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其計算標準均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一、1999年6月10日~2004年1月1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二、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貸款利率作了修改。2003年1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出《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
2003]251號),其中第三條將逾期貸款利率(罰息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修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
50%”。該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三、 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尚不能確定,使審理案件的法官為難。(一)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在名義上已喪失法律效力。因萬分之二點一的逾期貸款標準已被明令廢止并由其它標準取代,故再援用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裁判案件,于法無據。(二)現行的逾期貸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銀發[
2003]251號文件改變了過去直接確定逾期貸款利率(罰息利率)的方式,而是援引“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這樣,當非借款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時,則無法按照法釋[
1999]8號、法釋[
2000]34號和銀發[
2003]251號文件來最終確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三)自2004年1月1日至今,未出臺新的司法解釋來解決此問題。很遺憾,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未能跟上中國人民銀行的政策變化。自2004年1月1日至今,尚未作出任何反應。四、現如今的司法實踐中,可能判決的幾種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一)仍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計算標準。不知網友是否注意到法釋[
1999]8號和法釋[
2000]34號司法解釋在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時,使用的措詞均為“可以”,而非“必須”。因此,承辦案件的法官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調整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也可以選擇不這樣做。既然現標準不具有可操作性,那么一切照舊就成為許多法官的合理選擇。(二)變通適用現行逾期貸款利率。在非借款合同中,若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則可以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加收30%~
50%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具體而言,截止起訴之日,違約一年~二年的,按照一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
50%;違約二年~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
50%;違約超過最長貸款年限的(目前為5年),按最長貸款年限(即5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
30%~
50%。(三)不支持逾期付款違約金。少數法官可能會以“原標準廢止,新標準無法適用”為由,拒絕保護債權人的此項權益。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不可不察。相關法律條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
1999]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引用法規
[1]《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降低存、貸款利率的通知》 第六條
[1]《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三條
二、租房合同未約定違約金,違約金會如何計算?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如果租房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就缺少了合法的保障。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三、房東違約如何計算違約金?
按照合同約定,你是可以拒絕搬走或者要求房東支付違約金,如果合同上沒有注明違約金數額的話,基本上都是按照月租金的兩倍來計算違約金的。而且,房東由于要出售房屋而要求你搬出的要求不合理,因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房屋買賣交易不影響租賃合同的繼續執行,也就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只不過是在業主的房屋交易實施后,你的房東就變成新的房屋買受人了而已,你可以繼續給新的房屋買受人交房租,來繼續你的租賃合同。而且作為租賃合同的乙方,你是具有優先購買權的。也就是說在同等價位下,你有優先購買該房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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