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筑強拆程序是否必須法院執行
一、違章建筑強拆程序是否必須法院執行
不一定,依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違法的建筑如果被責令自行拆除而當事人未拆除的,相關部門是可以依法對違章建筑進行強制拆除的。
違建是指違章建筑,沒有經過所轄部門批準的建筑。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引用法規
[1]《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1]《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五條
二、違章建筑違法可以強拆嗎?
對于違章建筑可以強拆嗎這個問題,在我看來,不論多長時間違章建筑都不能成為合法的,都會被強拆。違章建筑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筑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筑機關處理,并執行主管建筑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筑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違章建筑查報及拆除人員,于執行職務時,應佩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識別證;拆除人員并應攜帶拆除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筑機關,應于接到違章建筑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內,依建筑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筑機關應拆除之。三、違法建筑強拆案如何認定,有沒有法律規定
1、在拆遷征收領域中,違章建筑的類型主要有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準范圍、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臺自建建筑物;
3未經批準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內的集體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且該集體土地使用權系通過農民私自轉讓取得;
4、占有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占有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5、未經批準占用過道、馬路邊、公共綠地內、過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遷征收范圍確定后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2、違章建筑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未經批準、無證建造且政府已出面制止,確屬違章建筑的;
2相關法律出臺前已建成的建筑物,不存在合法或者違法之說,法律出臺后未辦證,相關政府部門也未要求辦證;
3確實無證、客觀上屬于違章建筑,但在建造過程中當事人主觀上不知道是違法;
4、當事人建成的建筑物系違章建筑,但政府亦違法,不給辦證甚至連答復都不給;
5、當事人建成的建筑物系違章建筑,但是政府默許;
6通過受讓取得他人的違章建筑;
7棚戶區;
8政府拆遷征收時違法吊銷當事人證照造成事實上的違章建筑。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進行工程建設,須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設功臣規劃許可證,依法應受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相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的決定。即使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政府也要嚴格遵循《行政強制法》的程序性規定,拆除之前應當先通知相對人自行拆除,在當地張貼公告且不得在夜間拆除。總的來說,法院和政府部門都有實施強制拆遷的權力,但這種權力只能在特定情況下使用。在批準行政拆遷和司法拆遷申請之前,行政機關和法院必須首先確定拆遷申請是否合法和該建筑是否違法。
違法建筑強拆案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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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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