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名譽權,名譽權的含義 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公民的名譽權,名譽權的含義
名譽是指社會對特定的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會評價。名譽集中體現了一個人的人格與尊嚴。客觀的社會評價可以使人得到精神上的滿足,有良好名譽者不僅可以獲得社會的更多尊重,還可能獲得經濟效益。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它為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譽權主要表現為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我們有權利用自己良好的聲譽獲得更多的利益,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
二、信用權和名譽權都屬于人身權嗎,法律規定是什么
信用權和名譽權都屬于人身權,人身權除了名譽權還有信用權之外,海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榮譽權,隱私權等,都屬于人身權的范疇,人身權包括人格權還有身份權。
三、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并為第三人知悉。只有在行為人所實施的侮辱(體現為以不當的言詞評價、貶低和毀損相對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實”的真實性問題)、誹謗(體現為披露、散布虛假事實)、披露其隱私權(體現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護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為影響到社會公眾對受害人的評價時,才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作為認定毀損名譽的依據,侵權人僅僅只針對被侵權人,而未傳播給第三人,并不構成法律上的公開,行為只有公開進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權人的行為已經產生了社會影響,被侵權人的名譽受到損害。 (二)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從法理上講,對于公眾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即使確實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以上是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
四、名譽權的含義、表現和、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名譽權的含義指的是公民或者是法人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通常表現形式的是誹謗,侮辱以及新聞報道嚴重失實,導致他人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民意權在上一般包含兩個公民名譽權和法人名譽權。
五、名譽權的性質是什么
凡敗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形象的行為,都是對名譽權的侵犯,行為人應負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也就是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 肖像權、 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
[1]《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條
[2]《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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