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什么?
一、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什么?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二、拐騙兒童罪和綁架罪綁架罪和拐騙犯罪
1.設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內的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設立,注冊應當符合《公司法》對設立條件及投資方式的規(guī)定,并到工商部門領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子公司的名稱最后一般是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一般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機關提出設立申請,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的名稱最后都是某某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并可以在其自身經營范圍內獨立開展各種業(yè)務活動、從事各類民事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后果和責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決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須由母公司決定。分公司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提請設立的,其屬于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無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雖可以獨立開展業(yè)務活動,但必須以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且只能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
3.受控制方式不同母公司對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多采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做出投資決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分公司則不然,其財產、業(yè)務、人事受總公司直接控制,并只能在總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4.承擔債務責任方式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其以自身全部財產為其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分公司不僅無獨立財產,且在財務上須與總公司統一核算,分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總公司必須以其全部財產為限承擔清償責任。
5.訴訟中的法律效果不同我國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僅以其自身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因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故子公司只須以其自身資產為限承擔民事責任,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出資后抽逃資金外,無法清償的部分出資人無須另行承擔。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業(yè)務開展過程中出現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在訴訟中可直接以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
三、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怎么處罰,具體的規(guī)定是什么
情節(jié)較輕的很有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判處1~6個月不等的拘役或者2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的行為造成被綁架兒童及其親屬死亡等嚴重后果的,對當事人的刑事處罰標準是2年以上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綁架罪的處罰對偷盜嬰幼兒以綁架罪論處的處罰和法律規(guī)定
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以綁架罪論處就會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如果導致他人死亡的,那么是可以按死刑來進行處罰的,并沒有財產,這都是會結合不同的情形來進行處理。
五、綁架自己兒子構成綁架罪嗎
要看綁架的目的。依據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行為人綁了自己兒子的,會不會構成綁架罪要依據當事人是否勒索財物或者作為人質而定的,如果有這兩個目的,就有可能構成綁架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引用法規(guī)
[1]《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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