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關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立案規定是什么,該如何規定的
一、刑法中關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立案規定是什么,該如何規定的
只要是行為人實施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的,就是達到了立案標準的。也就是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行為犯罪,只要是行為人實施了該罪規定的犯罪行為的,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都是會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
二、如何采取措施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罪,法律有哪些規定
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措施是制定打擊拐賣婦女兒童方面的一些法律法規,成立專門的打拐工作機構,建立預防打擊反拐工作的長效機制。1.制定實施相關的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的法律法規,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人口計生委和全國婦聯又聯合下發文件,強調要進一步加大打拐工作的力度。
2.成立專門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的機構,加大打擊力度,公安部還設有專門的打拐辦公室。
3.建立預防打擊救助和康復為一體的反拐工作的長效機制。公安部建立了全國打拐的DNA數據庫,要求對破案解救的被拐賣的兒童進行排查。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和兒童罪的判決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拐騙兒童罪司法確認后,如何認定拐騙犯罪
本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1、客體要件不同。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而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因而性質不同。2、犯罪對象不同。拐騙兒童罪的對象只限于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對象范圍廣,既可以是成年婦女,也可以是兒童。
3、犯罪目的不同。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或者使喚、奴役,而拐賣婦女、兒童罪則是貪圖錢財,販賣牟利。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販賣牟利,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扣作人質,以此向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勒索錢財的,則不是拐騙兒童罪,應依本法第239條之規定,以綁架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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