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譽權責任的認定和法律規定
一、認定侵害名譽權責任是如何的,法律上如何規定的
專業分析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并為第三人知悉。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于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傳播出去,以詆毀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比如,說某人“是個小偷”等。所謂誹謗,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誹謗的方式有口頭和文字等兩種方式,其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損于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如誣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等。其特征可以稱之為無中生有。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比如醫院未經患者同意,無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風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譽受到損害。無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侵權人在主觀上有過錯,并在客觀上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即屬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
3、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所謂特定的人是指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則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謂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學作品在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了侮辱或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可知曉其所指的對象是誰,這顯然不能因其使用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對象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必須強調的是,這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心理負擔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須是客觀實在的東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觀上的一種感受。也就是說,某人的名譽僅僅指公眾對其的社會評價,而不是該人對其內在價值的自我評價。因此,行為人的某些行為如果沒有造成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則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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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和侵害名譽的權利方式
專業分析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方式有:
1.侮辱行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語言、文字、漫畫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的表現形式有
1以口頭語言或動作(非暴力)侮辱他人。
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
3以書面語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誹謗行為誹謗,是指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地散布虛假事實,貶損他人名譽的行為。所謂“故意”,是指散布虛假事實的行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實是虛構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達到貶損他人名譽而仍然散布的行為;所謂“過失”,是指散布虛假事實的行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實是虛假的,但因可以達到攻擊目的而貶損他人名譽或因好奇而散布、傳播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不是虛假的,散布這些事實涉及隱私,其目的是為了貶損其名譽的,亦可因泄漏個人隱私貶損他人名譽而承擔侵權責任。誹謗的表現形式有
1語言誹謗。如通過口頭語言將捏造的事實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譽受損。
2文字、漫畫誹謗。如通過撰寫文章或繪制漫畫,捏造事實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譽受損。
3.新聞報道嚴重失實新聞報道失實,是指新聞報道與事實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損,則應視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考慮到新聞的時效性,新聞報道存在一些差錯也在所難免,故新聞報道中出現一般性的失實,可不作侵害名譽權處理。只有在新聞報道中嚴重失實并致他人名譽受損時,才視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4.評論嚴重不當評論嚴重不當,是指對某人或某事的評論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的情形。評論嚴重不當,且致他人名譽受損時,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但基于言論自由的理念,對評論予以苛責也不合適。因此,如果評論僅僅是用語不當或遣詞造句不確切,且無故意或過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和用語時,不能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三、名譽權被侵犯了,侵害名譽權報案的規定。
侵犯名譽權可以報警,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公民的名譽權受到非法侵犯的,受害人是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根據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為人用以下的方式來侵犯公民權利的,情節較輕的會被拘留五日以下,或者會被罰款五百元以下;對于情節較為嚴重的,會被拘留五日到十日,還可能被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具體情形有
1、行為人用寫恐嚇信或者是用其他的一些方法來威脅他人的人身安全的;
2、以公開的方式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來誹謗他人的;
3、用捏造的事實來誣陷他人,目的是為了讓他人受到治安處罰或是刑事處罰;
4、以威脅、侮辱或是打擊 報復證人的;
5、以發送恐嚇、侮辱或淫穢信息等,次數較多,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行為人有偷窺、偷 拍、竊聽或是散布他人的隱私的。
引用法規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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