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什么?
一、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什么?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和兒童罪的判刑
新刑法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量刑規定具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三、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怎么判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四百一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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