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河南標準 河南沒收財產跟罰金要怎么識別
一、河南故意毀壞財物標準
欠錢打官司所需的費用主要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1、訴訟費訴訟費是由原告在起訴時先向法院預繳,等到案件判決出來后,誰敗訴誰承擔。也就是說,如果原告贏了官司,等判決生效后法院會將原告預繳的訴訟費退回原告。訴訟費的繳費標準包括財產案件和非財產案件。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格繳納訴訟費。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由原告向法院預繳訴訟費不超多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訴訟費;1萬-10萬的部分按2.
5%繳納;10萬-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20-50萬元的部分按1.
5%繳納;50萬-100萬元的部門按1%繳納;100萬-200萬遠的部分按0.
9%繳納;200萬-500萬元的部分按0.
8%繳納;500萬-1000萬元的部分按0.
7%繳納;1000萬-2000萬元的部分按0.
6%繳納;超過2000萬的部分按照0.
5%繳納。
2、律師費1、 一審階段爭議標的(計算基數) 計算比例1、 爭議標的在10萬元以下部份
7%但不少于¥5000元2 、爭議標的在10萬元以上但在100萬元以下部分6%
3、 爭議標的在100萬元以上但在500萬元以下部分5%
4 、爭議標的在500萬元以上但在1000萬元以下部分3%
5、 爭議標的在1000萬元以上但在5000萬元以下部分1%
6 、爭議標的在5000萬元以上部分0.
5%
2、 二審階段① 未代理一審只代理二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標準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② 曾代理一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收費的二分之一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③ 代理二審后發回重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二審收費的二分之一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3、 再審(申訴)階段① 未曾代理一、二審而單獨代理再審(申訴)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標準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② 曾代理一審或二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或二審收費的二分之一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4、 仲裁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審階段收費標準的1.5倍計算收取。對于律師費,它不像法院的訴訟費那樣全國統一定價,律師費用每個地區都有不同標準,經濟發達的地區,相應地律師費就高。律師收費標準要結合所在地區進行衡量,并且不同的律師有不同的收費標準,每個案件的難易程度也不同,所以律師費這塊需要你跟律師進行當面溝通。當然,并不是每個案件都必須請律師才能打官司。如果案件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并且需要提供的證據較為簡單,自己完全可以按照法院的指示和要求進行訴訟,這樣就可以省一筆律師費。
二、"河南沒收財產罰金應該怎樣識別"
1、適用對象罰金適用于情節較輕的貪利性犯罪;沒收財產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罪及情節較為嚴重的其它刑事犯罪。
2、上罰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數額的金錢,這些金錢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現實所有的;沒收財產是剝奪犯罪分子現實所有的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既可以沒收金錢也可以沒收其它財物。
3、在執行上罰金可以分期繳納,如果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適當減免;沒收財產只能一次性沒收,不存在分期執行或者減免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9次會議通過,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一人數罪依法同時并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并執行;但并處沒收全部財產的,之執行沒收財產刑。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三、河南沒收財產跟罰金該怎么識別
1、適用對象罰金適用于情節較輕的貪利性犯罪;沒收財產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罪及情節較為嚴重的其它刑事犯罪。
2、上罰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數額的金錢,這些金錢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現實所有的;沒收財產是剝奪犯罪分子現實所有的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既可以沒收金錢也可以沒收其它財物。
3、在執行上罰金可以分期繳納,如果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適當減免;沒收財產只能一次性沒收,不存在分期執行或者減免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9次會議通過,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一人數罪依法同時并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并執行;但并處沒收全部財產的,之執行沒收財產刑。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四、河南沒收財產和罰金如何識別
1、適用對象罰金適用于情節較輕的貪利性犯罪;沒收財產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罪及情節較為嚴重的其它刑事犯罪。
2、上罰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數額的金錢,這些金錢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現實所有的;沒收財產是剝奪犯罪分子現實所有的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既可以沒收金錢也可以沒收其它財物。
3、在執行上罰金可以分期繳納,如果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適當減免;沒收財產只能一次性沒收,不存在分期執行或者減免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9次會議通過,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一人數罪依法同時并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并執行;但并處沒收全部財產的,之執行沒收財產刑。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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