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案件賠償標準,名譽權賠償標準
一、名譽權侵權案件賠償標準
侵害名譽權可能造成兩種損害。一是財產損害。在侵害名譽權的情況下,也會使受害人遭受財產的損害。此種情形應按實際損失賠償。二是精神損害。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標準如下(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將統一精神損害賠償標準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可依照該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賠償20年。受害人不滿16歲的,每小一歲減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侵害他人健康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參照侵害生命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予以酌減,但不以受害人年齡作為參酌因素。
二、名譽權侵害案起訴狀該怎么寫?名譽權是人們在社會交往中所享有的一種權利,當某人侵犯了你的名譽
專業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三、名譽權訴訟請求是否可以被駁回?
對于因為日常生活、工作中積累起來的瑣事而引發的名譽權訴訟,一般不宜輕易認定為侵權。首先,是因為雙方之間的是非對錯很難區分;其次,輕易判定名譽侵權,容易引起另一方的纏訟。對于這種糾紛以對雙方批評教育為佳。在一方確實實施侵權行為,構成名譽侵權,而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同時也有主觀過錯的情況下,一般判令侵權人向受害人賠禮道歉即可,對于受害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請,根據過錯相抵原則,不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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