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譽權的損失賠償有哪些,法律是如何確定的
一、侵害名譽權的損失賠償有哪些,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侵犯名譽權賠償損失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1名譽權本身不是財產,但由于此種權利直接關系到公民和法人財產權的取得和喪失,因此侵害名譽權也會影響公民和法人的財產權益;
如公民因遭受名譽的毀損而喪失一種工作的機會,法人因名譽毀損而遭受財產的重大損失。
另外,受害人的恢復名譽而產生的費和支出,也屬于財產損害的范圍。財產損害既包括現有財產的損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喪失,只要是侵害名譽權所引起的后果,侵權人就應當全部賠償。
2只有當侵害名譽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權請求精神撫慰金賠償。法人名譽權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撫慰金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數額的確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溫馨提示】
如果以上回答沒有找到你滿意的答案,可點擊咨詢按鈕與律師一對一在線咨詢,我們將為您更加詳細的解答所遇到的法律問題。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二、侵犯公司名譽權損失如何認定
公證的過程是申請、受理、審查、出證這四步,公證如果材料齊全,一般一到兩周可以完成。
《公證法》第三十條規定,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引用法規
[1]《公證法》 第三十條
三、狀告侵害名譽權需要哪些證據,狀告損害名譽權的證據有哪些
名譽權糾紛一般屬于民事糾紛,民事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民事訴訟的主要程序,包括當事人起訴、人民法院受理、開庭審理、判決,當事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判決以及再審程序和執行程序。那么狀告侵害名譽權需要哪些證據,狀告侵害名譽權的證據有哪些?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