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 免責事由 侵害名譽 權的免責 事由
一、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
專業分析從審判實踐而言,構成侵害名譽權要具備下列要件行為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并指向特定人,行為人的行為為第三人所知悉,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但在符合上述侵害名譽權構成要件的基礎上,如果行為人具有抗辯事由,仍然可以免責或減輕責任。抗辯事由也是阻卻違法事由,它是指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承擔名譽權責任的請求而提出的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事實,又稱為免責或減輕責任的事由。盡管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未作明文規定,但從世界各國法律和我國司法實踐看,抗辯事由主要有如下幾種情形一、真實。在一般情況下,只要行為人能證明自己的主要言詞是真實的、符合客觀實際情況的,就可以被免除侵害名譽權的責任,但是如果發生侵害名譽權與侵害隱私權的競合,則不能以此作為抗辯事由。二、正當行使權利。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是指根據法律的授權或有關規定,在必要時因正當行使權利而有損他人的名譽的行為。其首先要有合法的授權或依據法律規定享有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其次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是必要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的批評和建議,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的申訴、控告或檢舉行為等。即使該公民反映的情況不完全真實,或者僅是一種懷疑,也是正當行使權利。但如果出于誣告陷害目的,四處誹謗,擅自向外傳播,則另當別論。
2、各級人民代表、政協委員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即使其在會議上的陳述會損害某人的名譽,也不能構成侵害名譽權。但這些被侵害人必須是議政范圍所涉及的對象。
3、有關黨政部門依據職權對自己管理的干部、職工依據一定的事實作出涉及個人品德的評價。即使評價有不當之處,也不能認為是侵害名譽權。如果超出職權范圍,惡意散布有損他人名譽的言論,也可構成侵權。
4、履行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如父母對子女的教導,教師對學生的品行作出的評價等。三、正當輿論監督。輿論監督是新聞工作者以及其他人依法通過新聞媒介發表評論,對社會生活、經濟生活等方面進行的批評監督。在現實社會中,為披露不法行為和不正當的行為,新聞報道和評論只要主要事實真實,而只是個別細節上有失真實或用詞造句不當,則不能認為構成侵權。四、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指受害人事先明確作出自愿承擔某種后果的意思表示。這種同意首先必須事先作出,其次必須出受害人自愿,再次不得違背法律和公共道德。五、第三人過錯。第三人過錯是指因為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對原告遭受名譽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過錯。如果被告此時沒有過錯,則免除責任;如被告有共同過錯,則不能免除責任。
二、侵犯公司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侵犯公司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有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違法、受害企業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等。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權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名譽權。
三、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因此,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有一、行為人主觀有過錯。主觀有過錯是指行為人對于他人名譽權受侵害的事實主觀上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二、行為人行為違法。對于該構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確解釋。有觀點認為,此處的“法”應作限制解釋,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三、存在損害后果。由于名譽權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譽權的損害后果與一般侵權后果的表現有所不同,前者較為隱蔽,且舉證比較困難。四、損害后果與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聯系。因果聯系一般表現為直接和間接兩種,有的人認為,侵害名譽權的構成必須是違法行為直接導致了損害后果,如果確定違法行為與間接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聯系,必然導致權利濫用,這也與名譽權保護制度的初衷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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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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