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罪的認定,拐賣犯罪的認定
一、拐賣兒童罪的認定,拐賣罪名的認定方法,拐賣出兒童罪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與人格尊嚴。本罪的對象僅限于婦女和兒童。受害者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婦女,是指已滿14周歲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兒童,是指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非暴力手段將婦女、兒童拐走,以便出賣的行為。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的行為。收買,是指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買取、換取婦女、兒童的行為。販賣,是指將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售給他人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接送,是指行為人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的接收、運送的行為。中轉,是指為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場所或機會。偷盜嬰幼兒,是指秘密竊取不滿6周歲的兒童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七種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同時實施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為的,亦構成一罪,而不實行數罪并罰。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賣的目的。
二、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也已經構成犯罪?收買被視為犯罪,其法律規定是什么
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也已經構成犯罪?中國的法律有著強勢進行社會控制的一面,但在涉及婚姻家庭的領域,法律卻總是很容易向男性本位的規則讓路,不管是買賣婦女,還是家庭暴力。對收買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定刑規定得比較輕,幅度較大,這主要是考慮到“收買人收買婦女、兒童多是居家過日子,主觀惡性不深,是法制觀念淡薄的表現。那么,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規定是什么?請看下文
三、拐騙兒童罪的認定,拐騙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義和處罰。
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兩者有相似之處對象都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都主要使用蒙騙、利誘手段。但二者有嚴格區別拐騙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收養或使喚、奴役等等,拐賣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販賣牟利;因此,行為人是否具有出賣的目的,是區分兩罪的關鍵。拐騙兒童罪與綁架罪兩者也有相同之處,但后者是拐騙他人作為人質,用以向其家長、監護人、親屬等人勒索錢財或實現其他不法要求,二者的性質與危害存在很大區別。拐騙兒童后產生出賣或勒贖目的,進而出賣兒童或者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兒童進行實力支配以勒索錢財的,應分別認定為拐賣兒童罪或綁架罪,與拐騙兒童罪實行并罰。以上是對認定拐騙兒童罪有哪些規定這個問題的解答。
四、父母是否構成拐賣兒童罪?法律上是否有規定?
法律分析
父母將自己的親生子女賣給他人的,構成拐賣兒童罪,一般會被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五、拐賣兒童罪收養人如何處罰?
拐賣兒童罪收養人將會按照收買被拐賣兒童罪進行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當然了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是屬于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這樣的一種行為,如果在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過程當中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是傷害的話,將會按照刑事法律當中的規定從重處罰。
六、收養拐賣兒童犯什么罪?
收養拐賣兒童涉嫌收買被拐賣兒童罪,不管是拐賣兒童還是收養被拐賣的兒童,都是一種犯罪行為,雖然拐賣是可以促進經濟的發展的,但是卻侵害了他人的自由權,還有可能使得被拐賣的兒童并不能健康的成長,故此拐賣兒童的主體是一定會受到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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