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生產偽劣產品的認定標準
一、什么是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行為是生產、銷售行為。劃清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關鍵是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和客觀方面的結果來考慮。當行為人故意制造、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達到法律規定的5萬元以上時,即成立犯罪;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的制售偽劣產品的行為一般屬違法行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于實踐中發生的僅僅查處到偽劣產品本身,而難以甚至根本無法查清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的案件,根據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劃清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這主要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假藥、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或有毒、有害、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材、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等生產、銷售特定的偽劣商品犯罪的界限,它們的區別主要是犯罪對象,即偽劣產品種類的不同。如前所述,本罪生產、銷售的是普通物品,生產、銷售假藥罪等犯罪生產、銷售的是特定物品。根據《刑法》第140條、第149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等第141條、148條規定的犯罪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關系,即第140條屬于普通法,第141條至第148條屬于特別法。在法條競合的情況下,特別法應當優于普通法適用,這是處理特別法與普通法關系的基本原則,也是《刑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之基本精神。但第149條第2款同時又規定,生產、銷售本節第141條至第148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140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一規定體現了擇重而處的精神,應屬特別法優于普通法適用原則的例外規定。犯本條所定之罪,依其銷售金額定其刑事責任l、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4、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140條
[2]《刑法》 第149條
[3]《刑法》 第141條
[4]《刑法》 第140條
[5]《刑法》 第141條至第148條
[1]《刑法》 第149條
[2]《刑法》 第149條
[3]《刑法》 第141條至第148條
[4]《刑法》 第140條
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違法處罰包括什么,法律規定是什么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違法處罰包括行政處罰以及刑事處罰兩種。需要注意的是,生產、銷售和消費是分不開的,在司法實踐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會侵犯消費者的權益,同時也是會影響到我國的社會經濟秩序的。
三、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此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4.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四、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判刑標準
判刑標準需要根據銷售額才能準確分析,一般銷售額在5萬元到20萬元之間的,對嫌疑人最嚴厲的刑事處罰標準是2年有期徒刑,如果銷售金額在20萬元到50萬元,可判處2~7年不等有期徒刑,對嫌疑人還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到兩倍以下并處罰金。
五、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罰金規定是什么,有哪些法律規定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罰金需要根據犯罪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犯罪所得數額來確定,如果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此時可以對該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人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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