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訴訟什么是共同訴訟,構成要件有哪些,如何認定共同訴訟。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共同訴訟概述,構成要件,認定和適用。
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含兩人)以上的訴訟。共同訴訟的構成要件如下:
1.當事人雙方至少有一方是兩個以上,且各為獨立的訴訟主體。
2.訴訟標的須為共同。
3.屬同一人民法院轄區。
4.在程序上,人民法院進行合并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二、集體訴訟和共同訴訟有什么不同?
集團訴訟并不是我國訴訟法里的概念,我國訴訟法中又代表人訴訟的概念,相對于這里的集團訴訟,是共同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指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由其中一人或數人代表全體相同權益人進行訴訟,法院判決效力及于全體相同權益人的訴訟。作用在于同時解決當事人一方為一個龐大集團的訴訟,簡化程序,避免在同類問題上作出相矛盾的判決,保護處于相同情況的眾多受害入的權益。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遇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情況時,可以由代表人訴訟。訴訟代表人可由當事人推選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數為3至5人。如果人數眾多的當事人一方不確定,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及訴訟請求, 通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的判決對末參加訴訟的受害人具有效力。
三、共同訴訟的適用條件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2人以上,因為同一或者同類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且經過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如果原告是2人以上,為共同原告,所提訴訟為積極的共同訴訟;被告為2人以上的,為共同被告,所涉及的訴訟為消極的共同訴訟。在共同訴訟中,各個訴訟主體是獨立的,擁有獨立的訴訟主體地位,可以自己的名義提出訴訟請求,對自己的訴訟行為負責,按照自己的意愿處分權利。共同訴訟分為必要的共同訴訟和普通的共同訴訟。必要的共同訴訟是因為同一行政行為而引起的訴訟,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所有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必須參與到訴訟中去,法院也必須在一個案件中進行審理。普通的共同訴訟是指因為同一種類的行政行為而引起的合并審理,在此類案件中,法院認為需要合并審理,并且經過當事人同意的,可以合并審理。必要的共同訴訟是不可分的訴訟;普通的共同訴訟是可分之訴。法條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七條
四、共同訴訟,是指由數個具有相同訴訟請求或訴訟主體的訴訟參與者共同提起的訴訟。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五、民事訴訟中必要共同訴訟的情形是什么?民事訴訟中必要的共同訴訟
1.掛靠關系。
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2.個體工商戶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
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3.個人合伙問題。
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伙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伙人可以推選代理人;被推選的代理人,應由全體合伙人出具推選書。
4.企業法人分立問題。
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后的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5.借用關系。
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6.保證合同關系。
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备鶕摋l文,在當事人對保證責任形式未作出明確約定時,即推定為一般保證責任。
7.繼承遺產關系。
在繼承遺產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钡?,在遺產繼承訴訟中,如果被遺漏的部分繼承人對遺產主張遺囑繼承權,則就該遺產的繼承部分,該主張遺囑繼承權人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8.代理關系。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為共同訴訟人。
9.共有財產關系。
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為共同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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