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期限,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一、行政機關進行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行政機構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期限是6個月,從行政機構的處罰期滿開始計算,行政機構的裁決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受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若當事人無理由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二、行政決定超過強制執行期限怎么辦,沒有法律依據
就不再受理強制執行的申請了。如果當事人對于行政決定沒有嚴格去執行的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但是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是有時間限制的,超過這個時間限制法院將不再受理。
三、行政處罰申請強制執行期限是多長時間啊?
專業分析
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期限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當事人申請行政救濟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在三個月內,依照本法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引用法規
[1]《行政強制法》 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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