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是否會被拘留?
一、行政拘留封嗎,行政拘留是否會被拘留
現在是法制社會,在哪里都禁止打人。在拘留期間,警察打人會受到行政處分,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在押人員相互打架的,會被訓誡,嚴重的會加械具。 法律規定 《拘留所條例》第二十三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 (一)哄鬧、打架斗毆的; (二)毆打、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損毀拘留所財物或者他人財物的; (四)預謀或者實施逃跑的; (五)嚴重違反管理的其他行為。 拘留所人民警察對被拘留人使用警械應當經拘留所所長批準,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拘留會被打嗎請參考以上的法律依據,謝謝
引用法規
[1]《拘留所條例》 第二十三條
二、行政拘留會關在哪里,有什么樣的規定
行政拘留關押在拘留所。《拘留所條例》第九條規定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說明,并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準。
引用法規
[1]《拘留所條例》 第九條
三、派出所可以行政拘留嗎?
以下是說派出所可以行政拘留,請參考。1、派出所沒有行政拘留的決定權。需要對違法人進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2、在緊急情況下,派出所可以先采取強制后再報請批準。
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 情況緊急,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依法向其所屬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當場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返回單位后立即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公安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引用法規
[1]《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四十四條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一條
四、派出所可以行政拘留嗎行政拘留制度在中國的適用
以下是說派出所可以行政拘留,請參考。1、派出所沒有行政拘留的決定權。需要對違法人進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2、在緊急情況下,派出所可以先采取強制后再報請批準。 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 情況緊急,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依法向其所屬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當場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返回單位后立即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公安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引用法規
[1]《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四十四條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一條
五、家屬收到拘留證后,家屬能憑拘留證去見面嗎
1、收到拘留通知書后,不能去探視。但在偵查期間,親屬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會見被拘留人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可以會見被拘留人員。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六、被拘留的人可以去看守所嗎,是行政拘留嗎?
您好,關于“看守所行政拘留可以去嗎”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行政拘留是關在拘留所,刑事拘留關在看守所。《拘留所條例》第二條 對下列人員的拘留在拘留所執行(一)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人。《看守所條例》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行政拘留是指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合并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引用法規
[1]《拘留所條例》 第二條
[1]《看守所條例》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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