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怎么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要注意什么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怎么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四種形式協(xié)議、招標、拍賣和掛牌。
(一)協(xié)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作為出讓方,與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償?shù)脑瓌t協(xié)商一致后,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行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協(xié)議方式。協(xié)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協(xié)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國家規(guī)定所確定的最低價。協(xié)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qū),協(xié)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于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二)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招標公告,邀請?zhí)囟ɑ蛘卟惶囟ǖ淖匀蝗恕⒎ㄈ撕推渌M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根據(jù)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三)拍賣出讓國有加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發(fā)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
(四)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fā)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制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jù)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xiàn)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要注意什么?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四)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chǎn)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條款有啥,有沒有法律規(guī)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條款有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土地界址、面積;土地用途、規(guī)劃條件;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基本情況;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出讓金數(shù)額及支付方式;解決爭議的方法;違約責任等。
三、可以只轉讓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轉讓上面建筑物嗎,法律是如何規(guī)定的
不可以只轉讓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轉讓上面建筑物。
法律規(guī)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因此,不可以只轉讓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轉讓上面建筑物。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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