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在訴訟期間轉移財產如何處理,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在訴訟期間,被執行人利用法律逃避執行,該如何處理?
被執行人在訴訟期間轉移財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財產轉移行為。根據我們國家《民法典》第540條,當中明確規定撤銷權的行使范圍涉及債權人的債權,而且所需要的必要費用是由債務人承擔。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540條
二、當執行期間被執行人轉移財產證據有,但負責案件的廳長卻聯系不上怎么辦
1、你需要提供對方在司法判決后,轉移財產的證據。
2、如果對方轉移財產屬實,其轉移財產行為是違法的,是無效的,你可以到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同時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自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必須履行給付賠償義務。對方如拒不執行的話,情節嚴重的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需要說明的是,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受法律保護,不能充當任何賠償,比如必備的生活必需品,兒女給的贍養費,因公受傷給的撫恤金,養老金等等因人身權產生的利益。
三、訴訟期間被告轉移財產怎么辦
根據《民法典》第69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69條
四、交通事故后訴訟期間被告人用房產貸款算轉移財產嗎
1、債務人在訴訟期間有轉移財產行為的,視為惡意逃避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保全,財產保全后債務人就不能處置財產。
2、原則上,公民有權處分屬于自己的合法財產,但涉嫌惡意逃避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撤銷。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
3、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4、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五、債務人轉移財產如何處理訴訟期間債務人如何處置轉移財產
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要求對債務人的所有財產進行財產保全。經過法院的有關調查,發現了債務人的確是在訴訟期間有想轉移或者是隱匿財產的行為,那么通常就會即刻采取措施保全債務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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