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管轄規定是什么?
一、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管轄規定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行政機構申請強制執行,要向機構所在地的法院提交申請書,說明強制執行的理由,行政處罰的決定是由行政機構作出的,處罰作出之后,當事人逾期不執行的,行政機構有權申請強制執行。
二、行政拘留是否需要強制執行的法律規定
行政拘留可以強制執行,但前提是行政機關首先需要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在收到催告書以后可以進行陳述和申辯,如果經過催告以后,當事人仍然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并且沒有正當理由的時候,行政機關就可以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
三、行政處罰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效是怎么去規定的,法律的規定是什么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后,應在10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書上確定的義務,如果被執行人超過執行通知上指定的時間仍然不履行,法院就開始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
四、行政強制執行是由法律規定由誰來實施,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一般是行政機關執行,或者是行政機關申請由人民法院進行執行。行政強制執行是在當事人對行政部門做出的處罰決定不予執行的情況下進行的一種強制性的行為,如果行政機關不親自執行的,可以委托法院執行。
五、行政處罰決定書如何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做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需要經過的程序:1.義務履行監督和執行保全. 在決定強制執行前,主管機關應當確定對方法定義務履行 狀況及其法律性質,未執行提供必要依據;發現對方有隱藏, 變賣,轉移,毀損執行物的,要求對方提供擔保.
2.做出正式的執行決定前并先告誡對方,要求其履行,告誡以 書面形式做出,并送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履行期限內任然不履行 .行政機關,可以做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出具決 定書.
3.對生效的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執行機關按法律規定方 式執行.主要方式有,代履行、執行罰、直接強制三種.
六、行政強制執行嚴格
根據《民法典》第69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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