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及其法律規定
一、再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有哪些,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進行行政訴訟時,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合理,起訴被告不作為的理由不成立,被訴的行政行為合法,但適用的法律已經廢止,出現這些情況,人民法院會駁回原告的行政訴訟的訴訟請求。
二、稅務行政復議優先辦理可行嗎,行政復議是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嗎
1、對在稅務案件處理過程中,同時涉及行政復議和刑事偵查、審判程序時,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哪個程序優先的問題,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復議條例》及《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法規,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復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復議機關應當受理。
2、稅務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加強與公、檢、法機關的工作聯系與協調。
三、行政訴訟再審申請被駁回時的應對措施及相關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訴或者檢察建議作出再審判決、裁定后,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四、行政復議駁回申請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1、申請人認為行政單位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單位受理后發現該行政單位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2、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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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什么區別?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于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于行政行為的范圍,應當適用行政復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復議適用行政復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復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復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復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范圍不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對于受理范圍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復議法》的受案范圍要廣于《行政訴訟法》。此外,《行政復議法》還規定對國務院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申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監督,且各有所長,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現代國家一般都同時創設這兩種制度。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或將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由當事人選擇救濟途徑,或在當事人選擇復議救濟途徑之后,仍允許其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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