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能申請回避的情形有哪些,法律有哪些規定
一、在行政訴訟中,可以申請回避的情形有哪些?法律有哪些規定?
在行政訴訟活動中可以申請回避的法定情形是,案件的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或者存在其他的關系有可能會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判,事實上,如果存在這些情形,審判人員就應該自行回避,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行政相對人有提出回避申請的權利。
二、行政訴訟法回避的規定有哪些?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以上是行政訴訟法中的回避的相關規定。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
三、行政訴訟法中對于回避規定的規定
行政訴訟法關于回避規定是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存在著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是案件的當事人以及殺人案件當事人近親屬的情況之下,都是可以申請回避的。當然得一旦是存在著回避這種情況的話,對于審判人員來說的話,也是可以主動的申請回避的。
四、行政訴訟法中回避的程序
根據《民法典》第69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69條
五、行政執法人員回避制度規定哪些情形需要回避
行政執法人員回避制度規定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辦案的人員是案件相對人的的近親屬的情況,辦案的人員是和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辦案的人員是和案件的當事人有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證審理等。
六、行政訴訟的作用與功能
行政訴訟法的作用(一)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
(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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