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申請回避時間
一、行政案件申請回避的時間
根據《民法典》第69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69條
二、公安機關治安案件行政復議的時間是多久
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期限一般為六十日;但是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人員向其負責人申請,可以適當地延長,但是負責人可批準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三、法院辦理案件的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1、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3、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領證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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