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違約的法律規定
一、租賃合同違約,民法典有什么規定,法律的規定是什么
租賃合同違約應當按照以下情況處理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2、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3、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條
[2]《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二、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如何劃分
一、提前解除租賃合同違約嗎對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內解除租賃合同,就不算違約(法律咨詢)(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
3、承租人確實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長期閑置,不能物盡其用的;(免費法律咨詢)
4、屋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二)對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律師咨詢)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首先,押金不是違約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一般會涉及簽訂合同后房主預先收取幾個月的租金為押金的問題,如果雙方一旦發生什么爭議,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約,出租人往往會扣留押金做為違約金。實際上,押金并非是提前解約的違約金。押金是為確保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給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能得到賠償,才設定的。因此,不管是正常結束租賃關系,還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只要租賃物沒有受以損害,押金都應該退還。除非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方違約解除合同,以押金為標準確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一)如果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以不低于原租賃合同的條件,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則承租人不承擔上述違約責任。(二)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區為承租人另外尋找到與原租賃房屋、租金標準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費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綜上所述,對于非法律規定情形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咨詢)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很多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是沒有約定具體的違約金計算方法,這時就需要雙方協商解決。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合意,必須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時,應該馬上咨詢律師的意見,相信律師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經驗會為您贏得更多的籌碼。以上信息是司法服務網為你整理,歡迎登錄司法服務網進行免費法律咨詢,法律法規知識查詢、一對一律師咨詢等,快速在線解答您的法律問題。
三、租賃用途改變能否解除合同,有法律規定嗎
改變租賃用途構成根本違約的能解除合同。一方構成根本違約的另一方可以選擇解除租賃合同,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支付違約賠償金;另一方拒絕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該租賃合同。
四、合同違約的定義和規定
違約。合同簽訂后如果雙方均未履行,可以協商解除該合同。合同簽訂后未實際履行的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也可以按照當事人的合同中約定的處理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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