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是怎么規定的
一、集體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是如何規定的,規定是什么?
集體合同的變更或解除的規定有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法定變更和解除的情形分別有用人單位因被兼并、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法定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集體合同規定》第三十九條
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用人單位因被兼并、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的集體協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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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集體合同規定》 第三十九條
[2]《集體合同規定》 第四十條
[3]《集體合同規定》 第四十一條
二、勞動合同變更后,需各執一份嗎,規定是什么
法律咨詢解答1、勞動合同變更之后需要各執一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3、所以還是雙方各執一份最好,自己也留一份底。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三、可變更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與規定
律師解答
現行法律沒有可變更的合同,只有可撤銷的合同??沙蜂N的情形有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因欺詐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法律規定,合同在撤銷后,合同自始無效,因可撤銷合同獲得的財物需要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
四、勞動合同變更包括崗位變更嗎?有法律規定嗎?
法律咨詢解答
勞動合同變更可以包含崗位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五、合同變更的條件,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合同變更的條件主要包括
1、原合同關系成立且有效,如果原合同關系不存在,則合同的變更就喪失了賴以存在的基礎;
2、合同發生非要素的變化,即合同的需發生變化,包括對合同條款的修改與補充;
3、合同變更本身的明確且有效,對合同變更的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4、雙方協商一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六、合同變更方式有哪些?合同變更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合同變更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1、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合同;
2、當事人自行協商變更。例如,合同發生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變更,不能協商一致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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