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逾期不交房,如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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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發商逾期不交房合同如何解除,具體規定是什么?
1、購房人如欲解除合同,應當先進行催告。
2、經催告后過了三個月,開發商仍然沒有交房的,購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權。
3、購房者合同解除權的有效期是從催告日起三個月后開始,一年后結束,即解除權的有效期為一年。在此一年內都可以隨時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超過一年期限,則永久性地喪失了解除權。
二、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如何規定,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
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購房者可以主張開發商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三、開發商延期交房解除合同行嗎,規定是什么
開發商延期交房經催告三個月后仍未交房的能解除合同。購房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與對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或者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及時履行義務,進行交房,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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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四、開發商逾期不交房時該如何去辦,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開發商逾期不交房時,應該催告開發商交房,并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催告后三個月合理期限內,開發商仍因自身原因未交房,則可以交出購房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依據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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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五、如何認定開發商是否延期交房,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
如果開發商因自身原因,未在購房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交房,則可以認定開發商為延期交房。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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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1]《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1]《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1]《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六、開發商逾期辦理房產證的后果,以及相關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
開發商逾期辦理房產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金;如果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按照購房人的實際損失承擔責任;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相關法律規定
《房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引用法規
[1]《房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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