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下沉開發商是否要負責,法律規定明確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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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基下沉開發商是否要負責,有沒有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地基下沉,開發商通常要負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是因施工方案錯誤導致質量不合格,地基下沉的,由施工單位負責。如果工程的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也有過錯的,按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引用法規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條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二、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法律分析
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規定是征收集體土地應當按照土地原用途及時足額的進行補償,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一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會保障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三、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有哪些責任?
1、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也稱為創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
2、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等辦事務。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七十九條
四、是否允許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組,有哪些相關規定
法律允許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組,屬于有限公司的,可以由股東成立,屬于股份公司的,可以由董事確定的人員組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清算期間,公司仍然具有法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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