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協議是否屬于從合同?規定是什么?
一、補充協議是否屬于從合同,規定是什么?
補充協議一般不屬于從合同。補充協議是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細節問題進行補充約定,約定不明、遺漏變更的情況下可以簽訂補充協議,簽訂時需要明確主合同的正文或將主合同作為附件。
二、要約邀請屬于合同組成部分嗎,有哪些相關的規定要約是否可以作為合同的一部分
法律分析
一般情況下要約邀請不屬于組成合同的部分。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可以拘束邀請人,構成先合同義務。但一般只有在他人發出要約,并經承諾后,才組成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條
三、補充協議無效,如何認定主合同
律師解答
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與原合同具有同樣效力,如果沒有主合同就不需要對其進行補充也就不存從合同,所以如果沒有主合同從合同根本就不會存在。如果是主體合同存在但是尚未生效的,則補充合同可獨立履行的,補充合同有效。不能獨立履行的,補充合同效力待定,等主合同生效后才會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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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四、合同無效補充協議有效嗎?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主合同無效,補充合同是否有效應按以下情形區分
1、如果主合同已經實際履行,主合同及補充協議均有效。
2、主合同尚未生效,補充協議可獨立履行的,補充協議有效。
3、補充協議不能獨立履行的,效力待定。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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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五、合同保密協議條款如何表達,有沒有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合同保密協議條款可以表達下列
1、商業秘密所包含的;
2、保密期限和范圍;
3、有償保密的約定保密費用;
4、違反保密約定的責任;
5、因違反保密條款發生爭議的解決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訂立合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六、未生效合同約定管轄有用嗎,該如何規定的未生效協議約定管轄有何法律意義
合同還未生效,但是約定管轄是有用的,具備法律效力,合同成立之后,對于雙方當事人有一定法律約束力的就是合同的效力,合同的不違法,簽訂合同的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這樣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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