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不能因為業主不交物業費而停水停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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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公司是否可以停水停電?
不交物業費,物業沒有權停水停電。對于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物業只能采取向法院起訴等方式催收物業費,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條
二、不交物業費,物業可不可以停水停電?
不交物業費,物業不可以停水停電。我國法律規定,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三、業主不繳納物業費,物業能否采用停水、停電等方式催收,法律有哪些規定
物業公司并非供水、供電一方,沒有私自停水停電的權利,更不得以此種方式催收物業費。
《民法典》第944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
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944條
[1]《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條
四、業主不交物業費,物業能否停電?物業能否給停電?
業主不交物業費,物業不能給停電。對于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物業只能采取向法院起訴等方式催收物業費,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條
五、業主未交水電費,物業能停水停電嗎
供水供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業主與供水、供電公司;物業管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兩者是不同的法律關系。
在物業管理合同中,約定在業主欠費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可以以停水停電為懲罰手段,在合同法上屬于設他合同條款,依法理,這種條款應征得權利人的同意,否則,為無效條款,業主反而可以追究物業管理公司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六、不交物業費,物業可以斷水斷電嗎
1、不可以。業主未繳納物業費的行為雖然違反了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但物業公司無權采取對業主斷水、斷電的方式要求業主繳納物業費,應當采取催告或者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維護其合法權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3、《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十四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條
[1]《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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