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解釋財產保全的規定有哪些法律依據?
一、民事訴訟法解釋財產保全的規定是什么?有沒有法律依據?
財產保全的規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當中,如果作出判決之前,為了防止當事人轉移變賣財產的,是可以采取一定的查封,扣押凍結等相關的手續來處理。一般情況之下是由當事人自己提出申請,然后人民法院審查。
二、2023年訴前保全不起訴會有什么后果?
專業分析
訴前保全后如果沒有在三十日內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民事訴訟法》規定,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所在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裁定駁回保全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財產保全后,申請人向保全的人民法院起訴的時間,最新規定為三十日,不再是舊法規定的十五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三、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主張國家賠償是有訴訟時效的,一般為兩年。法律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法定事由中止的,從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時效繼續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九條
四、未逮捕證據不足不起訴能國家賠償嗎,法律規定是什么
未逮捕證據不足不起訴是可以國家賠償的,但前提也需要符合條件,一般要違反了規定對公民采取了拘留措施,或者是采取逮捕措施之后,而決定撤訴或者是不起訴的,都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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