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怎樣構成侵權行為,有哪些相關規定
一、民法典規定怎樣構成侵權行為,有哪些相關規定
滿足以下條件,構成侵權行為行為人實施了民事違法行為;違法行為造成了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高空墜物的免責協議是否有效,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高空墜物民責協議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民法典》中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日常生活當中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都是無效的,事實上高空墜物的侵權責任承擔是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三、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對共同侵權行為怎么起訴
一、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構成侵權責任必須具備的條件,即行為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條件。侵權行為有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之分。就一般侵權責任而言,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才能構成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即必須在客觀上造成財產損害或精神損害;
2行為具有違法性,如因合法行為造成損害,則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不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如行為人主觀上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特殊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不須完全具備上述要件,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或具備一定的特殊條件即可成立。
二、對共同侵權行為怎么起訴
1、共同侵權行為包括共同加害行為和共同危險行為,共同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共同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訴訟屬于必要共同訴訟,全體共同侵權行為人為連帶共同被告
1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
2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其他共同侵權人免責(不再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法院有釋明義務,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對于共同侵權行為的被告必須一并起訴;放棄某一個被告即放棄了相應賠償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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