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補充條款有效么,有哪些相關規定
一、合同中的補充條款有效么,有哪些相關規定
合同中補充條款依法成立即有效。補充條款是當事人對于合同中的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而另行達成的條款,對于依法訂立的合同補充條款,一般具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簽訂后手寫補充如何處理,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
合同簽訂后可以手寫補充。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二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形式。
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形式。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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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2]《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1]《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三、補充合同能增加合同主體嗎?,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補充合同可以增加合同主體。補充協議有效須具備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要求主體合格、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補充條款的成立生效與主合同成立生效的條件相同,依法成立的補充條款,成立即生效。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四、發要約合同的規則
發出要約合同才能成立需由要約人向其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要約人是特定人;要約人意思表示真實;要約必須包括將來可能訂立合同的主要的。
五、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合同成立的時間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合同成立的地點承諾生效的地點;或者當事人最后簽字的地點。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第四百九十三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后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2]《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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