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和承租人是否有優先購買權,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共有人和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嗎,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
共有人和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條的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七百二十六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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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百零五條
[2]《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條
[1]《民法典》 第三百零五條
[1]《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條
二、出租人無理由收回租賃物,承租人可以主張賠償嗎
可以。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其賠償損失(一)無正當理由收回租賃物;
(二)無正當理由妨礙、干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
(四)不當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風險提示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次承租人的解除合同權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次承租人不能主張解除合同。因為出租人雖然沒有同意,但屬于默認承租人將房屋租賃給次承租人。而次承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既然有效,就不能隨意解除。
四、合同解除,次承租人有權利解除合同嗎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以上便是次承租人解除合同的相關
五、租賃合同解除需具備哪些條件?
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涉及到承租人私自轉租的、造成租賃物損壞的、未及時支付租金的、故意損失房屋的等情況,出租人是可以直接解除租賃合同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情況處理。
六、租賃房屋被查封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嗎
可以解除。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出現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租賃物權屬有爭議、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等情形的,屬于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租賃的房屋被查封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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