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舉報工程質量如何處理?
一、建筑工程舉報工程質量怎么做?
如果是在建工程的質量問題,應先向監理公司或開發商舉報,若起不了作用再向當地質量監督站或建設局工程處舉報。舉報建筑工程質量問題的途徑很多,但不知是哪種質量問題。如果是已竣工建筑,首先應向物業公司反應舉報,一些小問題物業公司都能解決,物業公司無法解決可向當時建設局工程處舉報。
二、建筑工程質量舉報怎么做,怎么規定
法律分析
建筑工程質量舉報是如果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向物業公司,由其維修或通知施工單位維修;如果是在建工程的,向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舉報,無法解決的再向質量監督站或建設局舉報。
法律依據
#第六章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二條
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第六章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筑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六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六章第六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六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六章第六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六十三條
三、怎么舉報建筑工程質量不過關
1、舉報建筑工程質量問題的途徑很多,但不知是哪種質量問題。如果是已竣工建筑,首先應向物業公司反應舉報,一些小問題物業公司都能解決,物業公司無法解決可向當時建設局工程處舉報。如果是在建工程的質量問題,應先向監理公司或開發商舉報,若起不了作用再向當地質量監督站或建設局工程處舉報。
2、法律依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引用法規
[1]《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八條
[2]《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九條
[3]《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條
[4]《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5]《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6]《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7]《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8]《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四、具體如何舉報建筑工程質量不過關
舉報建筑工程質量問題的途徑很多,但不知是哪種質量問題。如果是已竣工建筑,首先應向物業公司反應舉報,一些小問題物業公司都能解決,物業公司無法解決可向當時建設局工程處舉報。如果是在建工程的質量問題,應先向監理公司或開發商舉報,若起不了作用再向當地質量監督站或建設局工程處舉報。
五、建筑工程質量事故怎么上報,有哪些相關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1、重大質量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必須以最快的方式,向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檢察、勞動部門報告,且以最快的速度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24小時之內寫出書面報告,逐級上報。重大事故的調查由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成調查小組負責進行。重大事故處理完畢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盡快寫出詳細的事故處理報告,并逐級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處理程序應按國務院發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及有關要求進行。
2、質量事故處理的一般工作程序如下事故調查→事故原因分析→結構可靠性鑒定→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處理設計→施工方案確定→施工→檢查驗收→結論。若處理后仍不合格,需要重新進行事故處理設計及施工直至合格。有些質量事故在進行事故前需要先采取臨時防護措施,以防事故擴大。對于事故的處理,往往涉及到單位、個人的名譽,涉及到法律責任及經濟賠償等,事故的有關者常常試圖減少自己的責任,干擾正常的調查工作。所以對事故的調查分析,一定要排除干擾,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按公正、客觀的原則進行。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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