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一、合同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合同顯法公平的基本要求
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便對合同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各方都應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合同當事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試圖撤銷已成立生效的合同。那么合同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二、合同存在的形式是什么?法律有何規定?
律師解答
合同存在的形式主要是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公證形式、鑒證形式、批準形式、登記形式、合同確認書等。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其中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三、《合同法》對單方解除合同的后果有哪些規定?
單方面解除合同需要承擔恢復原狀的責任,若是出現無法恢復原狀的情況,可以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也可以按照對方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單方面解除合同屬于違約行為,需要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決定。
四、如何界定合同顯失公平行為,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當事人雙方往往權利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則。
那么,顯失公平的合同有哪些,又如何進行界定呢?我認為具備以下四點即可認定為顯失公平第一,在訂立合同時,訂約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利益嚴重失衡。第二,合同一方具有明顯優勢,或另一方處于無經驗、缺乏判斷力,或草率行事。第三,獲利方主觀上存在惡意。第四,受損方不具備自覺和真實自愿。
如果簽訂了顯失公平的合同,在可撤銷合同中,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在合同保全中,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但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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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規定無效合同是合同嗎,有哪些法律規定
無效合同也是屬于合同中的,但是無效合同在法律上由于欠缺鑰匙有效要件,所以法律上是不承認該上合同是屬于合法合同,所以該合同在法律上是屬于無效合同,但在類別上還是屬于合同的類別。
六、合同無效的規定有哪些?
合同無效的規定有無效合同終止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合同無效的情形是主體不適格的;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以虛假的意思表示訂立的;違背公序良俗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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