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傷殘鑒定到底有什么區別?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傷殘鑒定一樣嗎,法律有哪些規定?
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傷殘鑒定不一樣的。首先因為工作原因所發生的身體方面傷害的話,需要有勞動者所在的地方單位申請工傷的認定,在工傷認定完畢之后,緊接著需要從事的就是工傷勞動能力的鑒定者是非常的關鍵的應用,涉及到后續不要命的賠償問題。
二、工傷鑒定到哪里鑒定,法律上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需要進行工傷鑒定應當去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法律上規定,勞動者要做工傷鑒定,應先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再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工傷傷殘鑒定。
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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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七條
[1]《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七條
[1]《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七條
三、法律是如何規定司法鑒定時間的?
1、司法鑒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2、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
3、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
4、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完成鑒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引用法規
[1]《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二十六條
四、勞動者的工傷鑒定有法律依據嗎?
法律分析
為勞動者申請工傷鑒定的步驟用人單位向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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