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仲裁解決糾紛的,能否繼續起訴?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一、合同約定采用仲裁解決糾紛的,還能起訴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當事人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有以書面方式明確約定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此,雙方若約定了有效的仲裁條款,就不能再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此外,還有一種情況是,合同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沒有聲明有仲裁協議,合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審理。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26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引用法規
[1]《仲裁法》 第26條
二、合同未生效起訴銀行法院會受理訴訟請求嗎,該如何規定的
合同未生效起訴銀行法院不一定會受理訴訟請求,只有是滿足法定起訴條件的,法院才一定會受理,也即不能簡單的通過判斷合同是否生效,來確定是否可以向當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銀行。
三、違背合同條約可以民事訴訟嗎,該如何規定的
違背合同條約當然是可以發起民事訴訟的。因為合同本來就是民事有關法律中的,只要雙方簽訂了合同并且是協商一致的,那么該合同就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如果是其中一方違背了合同的條約,另一方是可以發起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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