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包拖欠分包單位該如何處理?
一、總包拖欠分包單位怎么處理
總包單位拖欠工程款的,分包單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總包單位支付工程款,在起訴時可以將甲方和總包單位同時列為被告,或者將二者一方列為被告,一方列為第三人。但要注意甲方只在拖欠總包單位工程款項的范圍內向分包單位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
如果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曾經簽訂過仲裁協議的,也可以按照仲裁協議的約定提起仲裁要求總包單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二、總包拖欠分包如何處理
可以通過訴訟或仲裁的途徑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貴公司在訴訟或仲裁中可以將總包人作為被告或被申請人,將甲方作為第三人;也可以將甲方作為被告或被申請人,將總包方作為第三人;也可以將總包人和甲方同時作為被告或被申請人進行訴訟或仲裁。需要強調的是,甲方只在拖欠總包單位工程款項的范圍內向貴公司承擔支付工程款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的規定
第十二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十三條
三、總包拖欠分包具體如何處理
總包拖欠分包的,分包單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提起訴訟,需要準備起訴狀以及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遞交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還需要注意滿足起訴的法定條件。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四、分包拖欠工資總包責任,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分包拖欠工資總包責任是
(一)依法分包的,總包方應在未支付工程款限額內承擔勞動者的工資墊付責任;
(二)違法分包的,總包方應對勞動者的工資負連帶支付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五、分包工程款拖欠怎么辦,有沒有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分包工程款拖欠的解決方式如下
1、與對方進行口頭或書面協商;
2、收集拖欠工程款的證據;
3、申請支付令;
4、原告向法院起訴并提交相關材料。
立案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并于結案后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六、分包拖欠要總包負責嗎
不需要。建設工程中分包單位挪用資金造成拖欠工程隊工程款,總包單位(發包人)不需要承擔責任。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