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通知是應約嗎?法律規定嗎?
一、解除合同通知是要約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解除合同通知不是要約。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則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填寫申請書、遞交解除申請,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催告、通知對方當事人,依法辦理批準、登記手續。
二、合同解除通知到達是否意味著合同解除,規定是什么?
合同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符合規定的實質要件和通知合同相對人的形式要件時,在解除通知到達之日起3個月內未向法院提出異議的,應當認定合同依法解除。
三、無法送達解除合同通知書如何解除合同?
行使合同解除權之后,應當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對方當事人,當對方當事人收到通知后,合同即為解除。
但對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無法接受到通知的,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中的送達精神,適用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四、民法典規定服務合同能否單方解除,有法律規定嗎?
民法典規定服務合同能單方解除。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通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生合同解除。
五、合同解除通知到達時,合同是否解除,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解除權屬于形成權,由當事人單方作出意思表示到達于相對人即可產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為防止合同解除權的濫用,相對人可提起確認解除合同效力之訴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即確認合同解除合法性與否。合法解除產生解除的效果,違法解除不產生解除的效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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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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